3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其官網上宣布將于4月1日起實施《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它將取代當前正在執行的《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以下簡稱“《2007版辦法》”),后者是由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在2007年發布的,已實施17年。
與《2007版辦法》相比,《監管辦法》最大的變化在于,它明確了電網企業無需再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監管辦法》第四條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可被分為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等2類,按不同原則進行交易——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包括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保障性收購電量是指按照國家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比重目標等相關規定,應由電力市場相關成員承擔收購義務的電量。市場交易電量是指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的電量,由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電力市場相關成員共同承擔收購責任。
《2007版辦法》中規定,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除大中型水力發電外,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不參與上網競價。
《監管辦法》則用于明確前者,即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保障性收購電量的監管,《監管辦法》共24條,涉及監管職責、監管措施、法律責任等內容。
對于哪些保障性收購電量是應該被全額收購的,《監管辦法》也給出了3點限定條件——
(一)符合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沼氣發電除外);
(二)項目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
(三)符合并網技術標準。
對于符合條件的保障性收購電量,《監管辦法》延續了《2007版辦法》的相關規定,以電網企業為主,由其組織電力市場相關成員,對這部分電量進行消納。
對于市場交易電量的消納問題,《監管辦法》規定由電力交易機構組織電力市場相關成員,推動它參與市場交易。對于未能達成市場交易的那部分電量,《監管辦法》規定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有責任(但不是有義務)進行消納——
本辦法適用于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海洋能發電、地熱能發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水力發電參照執行。
總體看,《監管辦法》的調整重點可歸納為2點:
一是將電網企業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的關系,由此前的“包銷”改為軟性的“托底”。
二是政策優先支持對象從此前的普惠性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調整為大中型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
對于部分配電網消納不足的區域而言,新的政策相當于給當地電網公司進行了“松綁”,使其可以(但并非可以置之不理)不再糾結如何把大量的分布式發電進行消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