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滿足電力用戶購買綠色電力需求,4月19日,國家能源局組織起草了《綠色電力交易專章(征求意見稿)》,作為《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的補充,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電能量與綠證分開結算!風光為主,不得限價、不納入峰谷分時電價
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01
根據市場需要進一步拓展交易方式,鼓勵綠色電力交易發用雙方簽訂多年期綠色電力購買協議。
02
推動跨省區優先發電計劃中的綠色電力,通過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方式予以落實,擴大跨省區綠色電力供給,滿足跨省區綠色電力消費需求。
03
對綠色電力交易價格進行明確的規定,綠證價格應由雙方充分考慮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能耗雙控、碳排放雙控等因素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綜合確定。
除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外,以雙邊協商方式組織的綠色電力交易中,不對價格進行限價。
04
綠證價格不納入峰谷分時電價機制、力調電費等計算,如遇國家政策調整,以最新規定為準。輸配電線損電量部分對應的綠證歸發電企業所有。
05
對于綠色電力交易、省級交易規則、跨省交易等相關規定,建立靈活的合同調整機制,按月或更短周期開展合同轉讓等交易。
該意見是首次國家層面統一的綠電交易指導性文件,同時該指導意見還明確綠電交易是電能量和綠證的雙交易,綠色電力交易電能量部分與綠證部分分開結算:
01
電能量部分按照跨省區、省內市場交易規則開展結算。
02
綠證部分按當月合同電量、發電企業上網電量、電力用戶用電量三者取小的原則確定結算電量(以兆瓦時為單位取整數,尾差滾動到次月核算),以綠證價格結算。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負責綠證核發。綠證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每月度結算電量,經審核后統一核發,并按規定將相應綠證劃轉至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的綠證賬戶。
這一方面緊扣了“綠證”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的政策邏輯,同時也順帶解決了綠證的交易問題。
綠色電力:是指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要求的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生產的全部電量。
綠色電力交易:是指以綠色電力和對應綠色電力環境價值為標的物的電力交易品種,交易電力同時提供國家核發的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用以滿足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出售、購買綠色電力的需求。
初期,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發電側主體為風電、光伏發電項目。
綠色電力交易是中長期交易的組成部分,執行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由電力交易機構在電力交易平臺按照年(多年)、月(多月)、月內(旬、周、日滾動)等周期組織開展。
電力交易機構向交易主體出具的綠色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包含以下內容:
1. 電能量部分結算電量、價格、結算費用;
2. 綠證部分結算電量、價格、結算費用;
3. 電能量部分偏差結算費用。
交易類型:省內綠色電力交易和跨省區綠色電力交易。
省內綠色電力交易:是指由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通過電力直接交易的方式向本省發電企業購買綠色電力。省內綠色電力交易由各省(區、市)電力交易中心組織開展。
跨省區綠色電力交易:是指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向其他省發電企業購買綠色電力。初期可由電網企業匯總并確認省內綠色電力購買需求,跨省區購買綠色電力。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應為有綠電消費需求的用戶提供便捷有利條件,推動用戶直接參與跨省區交易,鼓勵開展跨省區集中競價綠電交易,跨省區綠色電力交易由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組織開展。
交易方式:主要包括雙邊協商、掛牌、集中競價等。
其他值得注意的細節:
同一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多個發電企業簽約,總用電量低于總合同電量的,該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對應于各發電企業的用電量按總用電量占總合同電量比重等比例調減;同一發電企業與多個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簽約的,總上網電量低于總合同電量時,該發電企業對應于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的上網電量按總上網電量占總合同電量比重等比例調減。
綠證價格不納入峰谷分時電價機制、力調電費等計算,如遇國家政策調整,以最新規定為準。
輸配電線損電量部分對應的綠證歸發電企業所有。
交易中心組織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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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鏈接:http://zfxxgk.nea.gov.cn/2024-04/19/c_131077180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