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區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區域自由流動,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排斥、限制或者禁止本地經營主體向外地提供商品和服務,不得以定向補貼、地方推薦目錄等形式強化對本地產品或特定產品保護以及變相限制外地產品進入本地市場。
各地區不得妨礙經營主體依法平等準入、退出和遷移,不得要求經營主體必須在某地登記注冊,不得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或者通過增設審批條件、暫停辦理流程、故意拖延辦理、違規開展檢查等為經營主體跨區域經營或遷移設置障礙。
各地區不得強制要求經營主體在本地登記注冊、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等,或者以在本地設立法人機構、進行產業配套、投資額納入統計等作為申請相關扶持政策、開展相關業務、享受相關補貼的前提條件,不得在土地出讓時違規設置競買條件搞定向出讓。
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在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中違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零部件、原產地、供應商,違法設定與招標采購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匹配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違法限定投標人所在地、組織形式、所有制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以排斥、限制經營者參與投標采購活動。
各地區不得突破國家規定的紅線底線違規實施財政、稅費、價格、土地、資源環境等方面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